文章预览 : 档号:EDB TR/13/15/PPD 教育局通告第22/2008号 校长资格认证续期安排 [ 注:本通告应交: (a) 各官立学校、资助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按额津贴学校及直接资助计划学校校监及校长—备办;以及 (b) 私立独立学校校监及校长/各组主管—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知会学校有关拟任校长的校长资格认证(下文简称“认证”)续期安排。 背景 2. 教育局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分别发出的教育局通告第31/2002 32/2003 及2/2005 号(前编号为教育统筹局通告第31/2002 32/2003及2/2005号)公布,由二零零四/零五学年起,拟任校长必须获得“认证”及符合有关的聘任条件,才会获考虑聘任为公营学校的校长∗。“认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由为期两年的“认证”程序结束,或发出“认证”当日起计算(以较后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