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百色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百色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委员;

四、列席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的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七、百色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驻百色的中央直属单位、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九、驻百色的高等院校、百色干部学院、驻百色城的中等专业学校、市直高级中学及医院各一位负责人;

二十、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市支队、百色市消防救援支队、百色市边境管理支队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