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播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申请刊播之医疗器材广告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申请刊播之医疗器材广告,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内容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 二、未以公正、客观及相同基准之方式,与他人产品进行效能或性能比较。 医疗器材商刊播医疗器材广告时,应由许可证所有人或登录者于刊播前,检具广告所有文字、图画或言词,依医疗器材商登记所在地,在直辖市者向直辖市主管机关,在县(市)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刊播;经核准后,应向传播业者送验核准文件,始得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