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明知耿某(另案处理)销售的猪肉未进行检验检疫,无检验检疫印章的情况下多次从耿某处采购猪肉,并通过其经营的超市对外销售。经检验,孙某销售的猪肉含有沙丁胺醇,沙丁胺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瘦

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明知耿某(另案处理)销售的猪肉未进行检验检疫,无检验检疫印章的情况下多次从耿某处采购猪肉,并通过其经营的超市对外销售。经检验,孙某销售的猪肉含有沙丁胺醇,沙丁胺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类添加剂。该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告人孙某也在庭审现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其销售的猪肉含有沙丁胺醇,沙丁胺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类添加剂,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