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提供工业性劳务或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工业性劳务包括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四条同时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营改增后,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外”已不复存在。视同销售均是对“货物”的转移、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但却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在增值税的“劳务”方面,无论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的具体规定。

因此,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工业性劳务不视同销售。

营改增之前,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外,其他无偿行为不视同销售,所以营改增之前无偿提供服务不缴纳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均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