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妪销售假性保健品被判缓刑外加"禁止令"

4月20日湖南省株洲县法院就徐某销售假性保健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保健品等销售及相关活动。2014年6月起徐某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明知对方无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陆续以15元每盒的价格从一身份不详的外地男子手里购进数盒18粒一盒装的虫草鹿鞭丸。徐某以每粒销价7至15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5年10月19日徐某的性保健店被株洲县食品药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未销售出去的虫草鹿鞭丸二盒计27粒查获已销售虫草鹿鞭丸空盒2个合计销售虫草鹿鞭丸42粒。经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徐某销售的虫草鹿鞭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明确将西地那非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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