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27日,省生态厅涉气企业大排查活动中,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制定管理制度,未提供危险废物转运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