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汽车驾驶人不依标志之指示,禁按或按鸣喇叭、或按鸣喇叭超过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音量者,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锾。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条文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按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条文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按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按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理由 罚锾金额修正以新台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