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6年前哥哥娶了中国新娘并生一子,第3年女方回中国工作,小孩目前在台读幼稚园。女方在中国财产比哥哥多,若哥哥要求离婚,法官会依财力状况把监护权判给妈妈吗?女方说离婚要给赡养费与监护权,我方只能依女方要求,才能离婚吗?如果女方不肯回台出庭,法官会等她来台再判决吗?

律师答:

原则上夫妻是否离婚,由其自由协议决定,如协议不成,夫妻之一方亦可依《民法》第1052条规定,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读者的兄嫂就两愿离婚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但须提出《民法》1052条所定裁判离婚事由的相关证据。

另依《家事事件法》规定,法院裁判离婚事件前,须先经法院调解程序,所以如果读者哥哥欲提告离婚,会移由法院依调解程序先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会并同审理小孩的权利义务,应由何方行使或负担,此时法院会依《民法》1055条、1055条之1等规定,综合子女意愿、人格发展需要、父母经济能力、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之感情状况等因素,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的角度,来酌定由父或母行使或负担小孩之权利义务。

至于父或母的财力,不会是法官唯一考量依据。至于女方不肯回台出庭,若经法院合法通知其出庭而仍未出庭者,建议读者的哥哥,可声请一造辩论判决,法院即可依法判决。记者林益民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