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天津城市经济地位的提升,部分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计划,有近两百万居民告别了旧居搬进了新房。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的家庭靠自己的能力无力买房的情况。为彻底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从2003年开始,天津开始有计划地建设廉租房。

“廉租房”顾名思义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因为属政府所有故也不能买卖,承租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如果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按规定需退回廉租住房。

随着天津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为加强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月初,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廉租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成立廉租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经营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廉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

另外,该通知对承租户如何腾退住房做了明确规定。已在廉租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廉租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