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A区清洁队员,某日和同事到队上资源回收物暂置场载运废铁1027公斤及报废电视3台,未按照规定将这批回收废弃物过磅,也没有填写清洁队员工值日夜记事簿就直接离开。之后甲将这批废弃物变卖给民间业者,收到新台币1万1024元。甲回到区队后,本来应该将这笔公款交给业务承办人入账,上缴给环保局的专款账户,但甲却心生贪念,将变卖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1.勤务执行面相关督导机制不全或未具体落实,造成人员便宜行事的作业态度,勤务上作为缺乏透明度。

2.清洁队员未依照标准作业流程作业且利用其职务上之机会侵占经手公款。

1.落实相关作业流程之督导,对于经过磅之载运车辆方予以放行,并设立专责人员查核值班纪录或工作日志。

2.处置回收物所得之款项改以汇款方式进入公库,减少经手公款之机会以降低贪渎可能。

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侵占公有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