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汐止 社区大学开设课程,需符合《新北市社区大学设置及辅导办法》第九条规定,应以提升人民现代公民素养及公共事务参与能力、协助推动地方公共事务、强化在地认同及地方创生、培育地方人才、发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识学以促进校务发展与社区永续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协助汐止社区大学推动课程与校务发展,成立“社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四条、本会置委员三至五人,由校长或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并需遴聘需具备社区大学核心(或学术)课程经验,或社区营造、地方创生、地方知识学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提供汐止社区大学课程及校务发展建议。
第五条、本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委员于任期出缺时,应予补聘。
第六条、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汐止社区大学主任秘书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并得根据会务需要设置副主任委员、执行长等,并由委员兼任。
第七条、本会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视课程或校务发展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前项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