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由于近来观光业景气热络,尤其每逢例假日旅游人潮更是络绎不绝,相对的也带动住宿之需求,因此“民宿”业之经营也因运而生。惟住家供作民宿后,已不符合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要件,应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民宿,依“民宿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也就是原来是属于“自用住宅”或“农舍”之房屋,以全部或部分房间,提供作为旅客住宿处所,并向住宿者收取房间租金之行为即为“民宿”业。
由于“民宿”业者系以其房屋提供作为旅客住宿,其基地已不符合“无出租无营业”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应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若系依法兴建之“农舍”,如提供旅客住宿,也已非“农舍”性质,其用地亦不能认定作为农业使用,应依规定改课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