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来水法第12条之2第3项水源保育与回馈计划办理。

水质水量保护区专户经费,由水质水量保护区专户运用小组依其区内土地面积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运用于区内各乡(镇、市、区)。

一、办理水资源保育、排水、生态游憩观光设施及其他水利设施维护管理事项。

二、办理居民就业辅导、具公益性之水资源涵养与保育之地方产业辅导、教育奖助学金、医疗健保及水电费等公共福利回馈事项。

七、使用水源保育与回馈费之必要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居民公益及水资源教育、研究与保育事项。

由水质水量保护区内乡(镇、市、区)公所拟订并提送水源保育与回馈计划,经该水质水量保护区专户运用小组审查,并报经济部备查后,由经济部水资源作业基金拨付计划经费予乡(镇、市、区)公所。

每年度计划执行完毕填报年度水源保育与回馈计划成果,由专户运用小组行政机关汇整提送,水质水量保护区专户运用小组审查核定水源保育与回馈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