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六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三、获第一款(三)项所指豁免之人每五年不得获多于一辆车辆的豁免,但属意外对车辆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或车辆被盗者,又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致车辆在合理情况下失掉或损毁且已就该情况向交通事务局提出充分证明者除外。
三、符合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的移转,享有第一款规定的附表所载税率百分之五十的扣减,上限为澳门币六万元,但不影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中对“民政总署”的提述,视为对“交通事务局”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