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轧钢厂法定代表人龚某于2004年投资3500万,成为该轧钢厂最大的股东,2009年该厂增资至1个亿,龚某的享有90%的股份,股本 总额为9000万。2013年,龚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转让价格为7000万,后经人举报其偷税,检察院以偷税罪对龚某提起公诉。赖绍松税务诉讼律 师介入并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检察院认定龚某股权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严重计算错误,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成本费 用,有所得额时才需缴纳税款。龚某实际投资9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仅7000万元,根本不存在所得额,故无需纳税,退一步讲,即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 税,也应由杨某在支付给龚某股权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现在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完毕,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也不应认定龚某偷税。最终法院宣判龚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