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84建号建物拍定后点交,余部分及车位为拍卖不动产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二)民国109年4月15日现场查封时,据连带保证人李统照在场陈称,1884建号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另称车位每3个月抽1次,无配赋车位,债务人谢美珠109年7月16日陈报现由债权人灿隆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使用,本院于109年8月19日现场查访,债务人谢美珠及连带保证人李统照在场称现由债权人灿隆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三)停车位之使用位置及方式,是否有分管协议不明,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