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刹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于道路行驶或使用,擅自增、减、变更电子控制装置或原有规格,处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所有人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

台北市管理摊贩实施细则公布后,在台北市辖区内之摊贩,不合该实施细 则第三条第二项暂准设摊标准者,如仍继续设摊,即应予以取缔。而原告 在该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继续无照设摊,则其此项违反行政法规之行为 ,系在该法规公布施行后继续为之,自应受其拘束,不生法律追溯既往之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