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3条第1项第2款规定,拟参选人收受之政治献金如有賸余,得留供捐赠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之用途使用,同法条第4项并规定对同一机构或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200万元,合先叙明。
案内所询个案适用本法第23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疑义等节,系涉拟参选人捐赠賸余政治献金予“所属政党”之范围,应以何时点作为认定标准之问题,依该款规定,拟参选人以賸余政治献金捐赠之政党,自系以“賸余政治献金捐赠时”具有党籍关系之政党而言,其是否与“选举时推荐”属同一政党,则非所问。又拟参选人如具2个以上党籍,自得以賸余政治献金捐赠各该政党,个别捐赠总额并以每年20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