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 ,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乘客创造安全 、文明 、舒适的乘车环境 ,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 。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 ,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 、隧道 、高架 、车站(含出入口 、通道) 、车辆 、机电系统设
一 、安全提示(一)搭乘地铁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 ,应站稳 ,握好扶手 。同行人应该照顾好儿童和老人 ;不得在扶梯上打闹 、奔跑 ;(二)进站乘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 ,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进站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