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务机构之收费项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立幼儿园收退费基准之自治法规,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项所定收费项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务机构得考量其营运成本,依第一项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收费项目及用途订定收费数额,于每学年度开始前对外公布,并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后,向就读幼儿之父母或监护人收取费用。

教保服务机构之收退费基准、收费项目及数额、减免收费规定,应至少于每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公告之。

前项收退费基准、收费项目及数额、减免收费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主动于资讯网站公开其订定或备查之内容。

幼儿因故无法继续就读而离开教保服务机构者,教保服务机构应依其就读期间退还父母或监护人所缴费用;其退费项目及基准之自治法规,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前六项收退费项目、数额、减免及收退费基准,应包括第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四项所定之教保服务、延长照顾服务及临时照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