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讯】为改善市容景观及维持停车秩序,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自107年1月1日起将针对停放在停车格内之广告车辆加强取缔移置,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广告,也将移送地政局处罚。
依据“高雄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15条规定,停放在路边或路外停车场且以车身为广告或为其他商业行为之车辆,得拍照后径行移置其他适当处所保管。交通局表示,近3年取缔违规停放的广告车辆,104年汽机车总计为286辆、105年670辆、106年1至11月557辆。违停车辆拖吊移置费用,汽车为1000元、机车为200元;保管费用则分别为100元及25元,以每半日计算。交通局认为,违停广告车的拖吊移置费过轻造成违法的民众无感,无法杜绝民众持续利用公共停车位的资源做免费商业广告宣传,故自1月1日起,将针对该等车辆搜证后移送地政局处罚,案件成立将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呼吁民众勿以身试法。
另为落实使用者付费原则,交通局持续检讨路边停车状况纳入收费管理,同时创造民间就业机会,自1月1日起将小港、前镇、苓雅及前金区部分路段停车开单作业委托厂商办理,厂商并全面引进电动机车,以期降低油耗并减少空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