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一、争点题纲:
(一)命加害人强制公开道歉所涉基本权利为何?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下称系争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有关“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应如何于名誉权及可能牵涉之基本权利间取得平衡?
(二)系争规定所谓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公开道歉之处分?本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之意旨是否应予变更?
本次说明会旁听席位共64席(民众32席、记者32席)。旁听证依下列方式核发:
(一)民众旁听席32席:民众请领旁听证者,请服装仪容整齐,持国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于当日上午9时15分起至9时45分止至台北市博爱路127号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厦1楼入口处,依排队先后填载旁听证领取表并查验身份证件后核发,至额满为止。旁听证并应全程佩戴。离开会场时,至原领证处缴还旁听证,并于旁听证领取表上签名领回所交证件。
(二)记者旁听证32席,由本院公共关系处另行核发。
(一)说明会旁听者于报到处换发旁听证时,应先经安全检查程序,寄放禁止携入会场之物品(包含手机、笔记型或平板电脑、PDA、照相机、摄影录音器材,以及表达特定立场、干扰会场秩序或影响会场庄严之任何布条、标语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并应于说明会召开前10分钟依序号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听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