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并非为了遵从任何成文法则或第109条所指的道路使用者守则或任何实务守则,

而在道路的范围内、道路上或接近道路处或于任何建筑物上放置、安排或允许放置任何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3个月。

运输署署长可藉书面通知,要求任何曾放置或曾安排放置该等道路标记或交通标志的人将其移走,如该人不遵从通知办理,署长可安排将该道路标记涂掉或移走,或安排将该交通标志移走(视属何情况而定),随即将该道路标记或交通标志及其任何部分及所有其附属物没收,归予官方,而署长可作为追讨民事债项,向该人追讨涂掉或移走该道路标记或交通标志的费用,以及任何由于上述涂掉或移走所导致需修复道路的费用。

叶谢邓律师行合伙人、香港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工伤、破产、离婚、楼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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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在中午外出午膳时遭遇意外受伤,又有没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