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卫生福利部111年1月11日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本年1月11日卫授疾字第1110200025A号函副本(附件1)及办理。
二、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室内外从事运动、唱歌、室内外拍摄个人或团体照、单人或多人进行直播、录影、主持、报导、致词、演讲、讲课等谈话性质工作或活动之正式拍摄或进行时,恢复为须佩戴口罩,另于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或活动(例如:艺文表演/剧组/电视主播等演出人员正式拍摄演出时、运动竞赛之参赛选手及裁判于比赛期间等),如符合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之相关防疫措施,得暂时脱下口罩。
(三)宴席不得离桌进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