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土地的稀缺、地价的飙升、耕地保护红线的背景下向大海要地成为时尚。民间资本填海造地与政府填海造地有根本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海变地"过程中的权证转化问题。既然有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填海造地就应当保障其权益考虑其创造的增值价值并在专门的填海造地法律中有所体现。
①参见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②参见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海洋局《关于深圳“海上皇宫”违法用海案件有关处理意见的函》(粤海渔函[2010]33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
③参见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⑤参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
①《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1款:“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