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早从民国19年就有,而新闻近年来也常报导商标争议新闻,国外也常有品牌商标价值研究报告公布,照理来说,现在人应该知道创立品牌就要申请注册商标。
奇怪的是,到了现在还是碰到不少加盟总部或中小企业创立品牌没有注册商标,等到加盟店或被授权人有异议时,才开始问律师:未注册商标,可以签加盟契约或商标授权契约吗?加盟契约授权标的是没有注册的商标,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会不会因此导致契约无效?
结论是,虽然以前有判决认为把未注册商标授权给别人使用,授权人有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诉字第1709号判决)。但是后来法院多认为把未注册商标授权给别人使用或签订加盟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该商标授权契约有效成立。
我国智慧财产局曾阐释:“所询未于我国商标注册之LOGO,得否为商标授权之标的一节,按‘商标’或称为‘品牌’,主要是用来指示不同企业所产制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注册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得排除他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而有致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而商标法所称的商标授权,系指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由商标权人,依商标法规定,申请授权登记他人使用其商标。商标法第39条仅有注册商标得授权他人使用的规定,且为登记对抗效力,即经本局核准授权登记并公告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未注册商标得否授权他人使用,于司法实务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9号判决认为‘未经核准注册之商标,若无先权利冲突商标存在,尚非不得使用。……未在台湾注册之商标,得否作为商标授权一节;依民事契约自由原则,于契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契约效力’。可知法院实务上认为未注册的商标在私法契约上得为授权的标的。”
虽然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签授权契约。但是如果要成为商标法的商标授权,就必须是有注册的商标,才可以算是商标法的商标授权。无论如何,加盟总部或以品牌开展事业的中小企业,还是要记得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