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商标审查时,商标审查员将首先搜索商标数据库。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驳回后面的注册申请。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商标盲查期的原因造成的,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疏忽造成的。有些企业或个人没有经验,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导致申请商标与成功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体、发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上相似,容易误导或混淆公众,则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并予以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命名和logo设计过程中,如果故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仿名牌的想法,很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理由,也是最容易出现误判的,因此应谨慎对待。
《商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等多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地名和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商品质量和原产地的名称或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如果一个不允许的标志被意外地用作商标进行注册,它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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