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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3651445号“碧翠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12197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特向我委申请争议。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外观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