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一般与眷属同住之规定为何?
受刑人于执行期间,行状善良,得准其于一定期间内与直系血亲、配偶在指定之处所(恳亲宿舍)同住。
对象: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
要件:申请与眷属同住之受刑人,须最近一个月之成绩分数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户外活动之惩罚者。
期间: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经核准与眷属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为原则;但有特殊事由者,经监务委员会决议,每次得准延长1日至3日。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之受刑人申请与眷属同住,应检附同住眷属之国民身份证影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属请检附护照影本或足以证明身份之文件)、保证书及眷属相片等文件。机关对申请者核实审查,并经监务委员会之决议后,办理与眷属同住。
【问2】办理与眷属同住需要携带什么文件?有何注意事项?
本国籍眷属务必携带国民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之证件,外籍眷属务必携带居留证、护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证明眷属身份之证件,并于指定之日期及时间内,到受刑人执行机关办理与眷属同住事宜。
宿舍内设备应妥为保管,离开宿舍时,并应点交予矫正机关管理人员,如有损坏或短少,应照价赔偿。
宿舍内,不得有吸烟、赌博、饮酒或其他不正当之行为。
不得持有违禁物品,私有财物应自行检点保管。
同住期间届满,即应按时离开宿舍,不得借故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