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针对施用及贩卖K他命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父母不禁止或学校师长不通报未成年人施用情形,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分别加以引导说明。

所谓“毒品”,依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本条例所称毒品,指具有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之麻醉药品与其制品及影响精神物质与其制品。”而根据同条第2项第3款规定,K他命被归类为第三级毒品。吸食K他命不仅戕害个人身心健康,所衍生持有、贩卖等问题,更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请就以下选项加以选择,本案例将导引您了解在不同事件态样下,接触K他命者可能面临的矫治及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