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11年10月11日农粮字第1111069116号令订定“溯源农粮产品追溯条码管理作业规范”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112年1月19日农粮资字第1121068190号函办理。
二、查上揭作业规范第14点规定,原取得台湾农产品生产追溯条码者,应于发布日起1年内(即112年10月10日前)完成原追溯条码标示之更新,合先叙明。
三、为协助申请者及受理单位办理追溯条码标示之更新作业,农粮署业已制作更新说明简报如下:
(一)民众版本:可由申请者以追溯条码之账号、密码登入后,由申请作业功能送出异动申请。
(二)受理单位版本:考量部分申请者不谙系统操作流程,可由受理单位经管理界面协助申请者送出异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