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基本理念,在于公司组织架构之平衡,以使监督机制有效运作并发挥经营效率,而保障股东与债权人之利益。公司之经营机构形态主要可分为德国制、美国制、日本制等三种类型,我国乃与日本制相同,即由股东会选出董事及监察人,董事组成重事会以会议体方式决定公司业务执行而由董事长执行之,监察人负责业务执行之监督。不过日本之董事会亦负有监督义务而形成董事会与监察人二元监督机制;而为加强监督机制,另实施专职监察人、独立监察人与监察人会等制度。近年更于公司治理课题之议论下,平成13年(2001年)修改商法,引进独立董事、设置重要财产委员会等,以增提高经营效率之同时强化监察人之权限与独立性至极限;且,翌年平成14年再引进美国体制,废除监察人制度而使董事会机能转化为以业务监督为主。因此日本法制度上之公司经营机构形成传统之监察人体制与美式之公司体制相对立,令人瞩目。 本论文之目的,在于考察旦本如何改革公司之经营机构,以发挥其经营效率与监督机制,其中与我国架构相似的传统监察人体制之强化,尤值吾等参考;另外旦本对于美制之采行,为配合其社会现实状况而作内容之调整,例如监查、提名、报酬等三种委员会强制设置与配套运作之必要性等之探讨,乃有助于我国对于美国体制移植之取舍。所以,本论文除对日本制度变革之内容与论点详加探讨外,并由其中所获之启示而于斟酌我国之现有制度基础上,冀对经营机构改革方向提出见解,以利公司治理目的之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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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经营机构之改革-由日本之规定检视我国改革方向-。法政学报,页19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