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行政法规订定于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学年向修读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发放一次性学习用品津贴的应遵规定及程序。
二、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高等院校就学术活动而在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订定的一年期间,视为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学年。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注册修读下列课程的学生,为学习用品津贴的受惠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校本部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非本地高等教育课程;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经所属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认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
一、发放和管理学习用品津贴、核实和评定学生登记,以及统筹有关津贴的发放程序属高等教育基金(下称“基金”)的职权。
二、如证实发放学习用品津贴有误,基金依职权负责支付所欠款项或要求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学习用品津贴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所给予或已给予的其他资助可同时兼收。
一、发放学习用品津贴,取决于学生是否已登记;登记时,须填妥基金提供的表格,又或基金在互联网页以电子方式提供的表格。
二、有关登记须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期间为之。
三、学生须递交由其注册修读课程的高等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以证明有关资格,但下列学生除外:
(二)第二条(三)项所指且受惠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所给予的其他资助、津贴或助学金的学生。
四、如基金认为须评定登记,可要求学生于获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递交有关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不论利害关系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
一、学习用品津贴以银行转账或由基金发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二、有关支付自上条第二款所指的登记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或于适用的情况下,自递交上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为之。
一、为发放津贴,负责处理相关程序的公共实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及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与外地高等教育机构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合办且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的课程的本澳协办实体,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可采用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核实其认为需要的相关人士个人资料。
二、为适用第8/2005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基金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
发放学习用品津贴所引致的负担,由登录于基金财政预算的款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