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于110年6月8日经授水字第11004602550号公告,修正“应具省水标章之用水设备、卫生设备或其他设备之产品”,自111年7月1日起感应式水龙头纳入实施应具(强制)省水标章产品。
为使民众易于生活中采取节水措施,自来水法105年5月4日增订第九十五条之一规定,规范法人、团体、个人于国内销售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用水设备、卫生设备或其他设备之产品,该产品应具省水标章。同条第三项规定:“第一项应具省水标章之用水设备、卫生设备或其他设备之产品,其种类、范围及开始适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为推广使用省水器材,经济部于106年9月21日公告“应具省水标章之用水设备、卫生设备或其他设备之产品”,将“洗衣机”、“一段式省水马桶”及“两段式省水马桶”自107年4月1日列为应具省水标章产品;并于109年10月15日第一次修正,自中华民国110年10月1日冲水小便器列为应具省水标章。
省水标章管理办法所纳入需申请核发省水标章使用许可之用水设备、卫生设备或其他设备产品共计十一项,为避免对国内厂商造成冲击,故分阶段公告应具省水标章产品,考量感应式水龙头多用于公共场所,为扩大节水效益,本次修正将感应式水龙头纳入应具省水标章产品项目。应具省水标章发展进程详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