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303

与大学部合开。研究生得另举行研讨会二次。

1、 课程目标:以我国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存款保险机制、金融重建基金条例等)为中心、从比较法的观点,对金融体系的监理及相关问题(如国际化、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制度)加以介绍,使学生有一基本了解,以便从事实务工作及进一步之研究。

(2) 银行之种类及业务:分类及综合经营趋势、资产及负债面之业务分析(银行法第三条)、业务与风险;

(3) 银行之设立与主管机关:各国制度比较、中央银行之独立性、管理之方式与监理之原则、跨业经营与安隆案所暴露之问题;

(4) 银行之控制:银行之合并与控制移转之各国法例、银行法第五十八条及七十四条(转投资)与金控法;

(5) 银行的资本:最低资本(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自有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巴塞尔资本适足性架构;

(6) 银行风险之防范与救济:衍生性商品及外汇部位等之风险管理、大额放款限制、检查、存款保险、最后融通、利益冲突、公开原则与银行秘密法(洗钱防制法、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金融反恐)、内控制度等;

(7) 国际金融体系概说:国际货币制度、欧元与欧洲货币联盟、欧洲资金市场、官方资金之流动及国际债务问题;

(8) 外国银行之管理与国际合作:外国银行进入之方式、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管理、国际合作监理之原则、两岸金融往来与监理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