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伊政发﹝2018﹞8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3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许可5项、行政征收3项、税费减免2项、年检5项、其他7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处罚)、新增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许可)。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要对取消的事项,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或公众号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