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在二零零二年由联合财富情报组 (JFIU) 制定,管理汇款兑换商年代结束!
紧随是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已于2012年4月1日实施。按照《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即《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钱服务)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关长)申领牌照。在没有关长发出的牌照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关长是有关当局,负责监管金钱服务经营者(即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责任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以及打击无牌经营金钱服务。
据你们所知 自法例生效以来 最重之判罚是多重和因犯什么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