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拟解除其与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绿色”)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作出如下声明:

1、就青山纸业2015年非公开发行事宜,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作为认购人分别与青山纸业于2015年2月10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份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协议均依法成立。

2、在未通知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亦未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协商的情形下,青山纸业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的七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上,擅自作出解除前述协议、终止协议项全部权利、义务的决议。

3、就青山纸业擅自解除协议、终止协议项权利义务事宜,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于2015年12月4日分别将青山纸业列为被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青山纸业单方解除协议行为无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件,并出具出具(2015)鼓法民初字8095号、(2015)鼓法民初字8096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声明人: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