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组织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提交以下资料:

2、机关:有关批准设立文件、三定方案;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工会: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凭地方编委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基层工会凭上级工会核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代码证》标示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除提供第一点所述资料外,还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数字证书)。

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每年在《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月份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年度审验,办证部门不再另行通知。

办理年度审验时需提供资料与到期换证应提交资料相同。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地址、法人(或负责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除需提供第一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2、核准变更部门的变更证明,如企业单位应提供《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遗失补办需在《珠江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纸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办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登报的具体格式请拔打咨询电话了解。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自登记证件核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正、副本,IC卡(数字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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