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以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省级法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经单位申报、市区推荐、确定试点、试点建设、评估验收、集体研究等程序拟评定以下单位为省级法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日至8日。

如对拟命名单位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映(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本单位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以及逾期反映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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