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本法第7条定有明文。贵府劳工处业务主管人员担任贵府失业者职业训练班劳务采购招标案评选小组召集人,又受聘为得标厂商之讲师并领取讲师费;另复担任贵府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行政委托案之评审委员,又身兼受托机构或团体之讲师并领取讲师费,如该劳工处业务主管人员于担任评选小组召集人、行政委托案之评审委员之际,有具体证据可认于评选过程中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事前与厂商有意思联络,要求投标厂商或申请受托之民间团体得标后需聘任其担任职业训练班讲师,或以有利于特定厂商为目的将职业训练班讲师名册作为评选项目或评审标准,以图本人之利益情事,即有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之虞。
总机:02-23413183 本网站支援IE与Firefox,**浏览分辨率为1024x7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