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职工上了保险后,职工住院缓解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的医疗费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器具等、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保险基金中支付。

民营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负后责任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