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高电能管理水平和用电效率,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宁财(建)发〔2012〕749号),现就2015年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项目必须与电能管理、电力设备改造、电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有直接关联的项目:

(三)智能化用电改造、需求响应等建设项目;

(五)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有直接关联的其他项目。

(一)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建设完成的节电项目(已享受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申报项目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建)发[2012]749号)有关要求,技术方案先进、可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申报项目电能利用水平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项目实施完成后该项目年节电量不低于3%。

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各市及宁东管委会工信、财政和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表。各市及宁东管委会工信、财政和发改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所报项目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中央在宁和区属企业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表2)。

1.申报时限: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发改委,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要求:(1)没有进行申报的项目,将不享受自治区2015年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专项补贴。(2)根据2015年专项资金来源及终端监测系统价格变化,对2014年10月后安装上线的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补贴标准由80%变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