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宝安区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三)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四)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