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1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文和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各项目法人上报申请,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依法应当附具的相关文件;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 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意见。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要求,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办理期限: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