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111年4月11日全医联字第1110001009号函(谅达),其中附件七“11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其中【试算范例】增加“◎甲4”,更正后版本如附件。

二、中央健康保险署【分列项目表】中,注二之1.核定点数(含部分负担)中,内含因应COVID-19疫情,执行医疗业务之医事人员及医疗(事)机构取得相关收入免税项目金额,爰报税时,请先将“核定点数”减“免税项目金额”后,再乘以0.94之金额为成本。(其中所指“免税项目金额”,正确应为“免税项目点数”,该署将于明年制作之【分列项目表】中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