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分公司、施工队的管理确保总公司稳定和谐发展规范总公司的管理就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与配制的分公司印章特作如下规定: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原签订甲、乙双方责任书已规定一人一协议不得多人使用.如发现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人与使用人双方给予各5万元的罚款停用双方手续并对转借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在外地立户的分公司若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款汇入分公司帐户的,总公司发现后将对分公司进行5-10万元的罚款并取消分公司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分公司要加强对公司手续及分公司印章的管理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的手续证件不能私自转借他人确保公司的稳定.

五、对私自使用公司手续或通过其它渠道获取伪造公司印章、证件、及法人手章的总公司一担查出将从严进行经济处罚10-20万元因后果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举报他人伪造公司证件、私刻公司印章、法人手章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前期分公司为他人提供方便现能主动向总公司交待的,总公司将从轻处罚.

七、总公司将配合工商、税务、县防腐协会不定期检查公司手续、公司印章的使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故息迁就.

下一个文件:《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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