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和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认为以前称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已不存在,

回顾其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号决议,其中注意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提出的自动维持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的要求没有得到普遍接受”,

又回顾其1992年9月19日第777(1992)号决议,其中建议大会决定: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应申请在联合国的会籍,并不得参加大会的工作,

还回顾大会1992年9月22日第47/1号决议,鉴于收到了1992年9月19日安全理事会的建议,认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不能自动维持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会籍;因此决定: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应申请在联合国的会籍,并不得参加大会的工作,

又回顾安理会第777(1992)号决议决定在大会第四十七届会议主要工作结束之前再审议此案,同时安理会成员在1992年12月同意继续不断审查第777(1992)号决议的主题事项,并于稍后日期再予以审议,

1.重申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不能自动维持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会籍;因此建议大会:继其第47/1号决议所作各项决定,决定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不得参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工作;

2.决定在大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结束之前再审议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