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并未强制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权才能使用,所以,设计好一个标识,就可以使用,不必先申请商标。
不过,标识必须申请商标权注册获准,才能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对地,若一个标识与他人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会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就不能使用。因此,商标法对于商标权,是采注册主义。就一个标识,先申请注册而获准的人,取得商标权,没有注册或后申请注册的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设计好的标识,若与他人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就不能使用,否则会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
基于这些原因,一般有商标权概念的经营者,在设计好一个标识后,通常会先申请商标权注册,一方面是希望自己能有专用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为商标,另方面是要让商标专责机关透过审查,确认这标识没有与他人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也没有其他不准取得商标权的事由。在确认标识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之后,就这一个标识进行广告宣传等投资,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建立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成为优良品牌。
假设一个标识没有申请商标权注册获准就开始使用,而它也没有与他人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既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应该就没事。
但是,他人可不可以用相同的标识,申请商标权注册,取得商标权呢?如果可以,而且真的获准商标权注册,取得商标权,那么先使用该标识的人怎么办?
商标法虽然采注册主义,先注册先取得商标权,没有注册不能取得商标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但商标法也重视产业公平合理竞争。如果有人纯属巧合,拿一个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标识,去申请商标注册,基于先注册先取得商标权之原则,提出商标注册的人可以取得商标权,而先前已经善意使用之人,可以依据商标法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继续于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识为商标,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善意先使用者不准再使用,但可以要求先使用者在同一商标上,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让相关消费者得以区隔是来自不同之商品或服务。
相对地,假设有人基于恶意,例如,因为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道使用人使用的标识未注册取得商标权,竟然故意仿冒而拿一个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去申请商标注册,这种恶意的抢注行为,商标专责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可以依据商标法三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不准其商标注册。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不知道有这项恶意而准其商标注册,还可以声请评定而撤销这项注册。
商标法虽未强制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权才能使用,但为了享有专用权,并避免与他人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设计好一个标识,应先申请商标注册,再加以使用,才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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